为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规〔2018〕1号)、《抚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抚人社办字〔2019〕13号)相关规定,经抚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建材金属制造、机械制造行业、化工、化学品制造等行业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为抚州市2021年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为更好地统筹推进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有意愿承办2021年度抚州市工伤预防项目的企业和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范围
工伤预防项目包括工伤预防宣传、工伤预防培训等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可纳入《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
二、征集对象及条件
项目申报按《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报。
(一)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可提出本企业或本协会计划实施的具体工伤预防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及相关社会团体。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可提出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
(三)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等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2.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相关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材料要求
提出具体工伤预防项目的,需提交项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成员、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实施方式、评估方式、绩效目标等。
四、项目开展形式
根据《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开展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由项目申请方编制项目工伤风险评估报告、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填写《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对于符合要求的工伤预防项目,经评估审核纳入、实施验收合格后,工伤预防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抚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五、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申报材料请送至抚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抚州市文昌大道1290号313室,联系电话:0794-8227556)
抚州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