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凡在市本级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应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为避免申报人员聚集,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时间的工作日自主安排申报。
三、申报方式
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填写《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自查表》(附件1)(一式两份)、《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原件一致的电子文本)、《承诺书》(附件3)(一份),到社保局窗口提交申报。
同时,参保单位还应提供以下反映单位工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一)企业参保单位
1. 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
2. 2019年末资产负债表;
3. 2019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薪酬费用、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总账。
(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
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参照企业单位提供资料。
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网厅查询打印本单位相关参保登记信息和已参保人员名单。
四、缴费基数情况
(一)2020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20年1月至申报前(预缴期)已完成征缴的部分,据实结算;预缴期从参保单位调出、离职或死亡的参保职工,其2020年度缴费基数可不作调整;预缴期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其缴费基数可相应调整,结算后重新计发其养老待遇(退休人员请参照附件2格式单独制表进行申报)。
(二)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确定;缴费基数具体项目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四)根据江西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确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0号)规定,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40元,2020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执行2019年月缴费基数下限2842元,上限标准为15120元。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职工的实际工资(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情况应当如实告知职工本人,须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日,同时由用人单位作出相应书面承诺(附件3)。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用人单位以及参保人员不得通过补缴提高参保人员以前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
附件:1.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自查表
2.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3.承诺书
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自查表
单位名称 |
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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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类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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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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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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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栏次 |
人数(人)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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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末从业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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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1、年末已参保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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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单位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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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兼职、在校实习和退休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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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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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调出、退休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6 |
|||||||
6、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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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不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的已参保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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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842元的人数及不足部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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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5120元的人数及高出部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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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年初应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及月缴费基数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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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年1月至申报前新增的应参保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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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0年1月至申报前减少的参保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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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0年度应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及月缴费基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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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声 明 |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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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实填报,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有关书面资料,其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应申报的月缴费人数为 人,月缴费基数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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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
业务部门意见: |
稽核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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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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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0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社会保险编码: 填报日期: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原2019年 月缴费基数 |
现申报 月缴费基数 |
起始月 |
截止月 |
职工本人 签字 |
职工本人 联系电话 |
合 计 |
—— |
—— |
—— |
—— |
说明:
(1)此表须填列用人单位申报当年(2020年)所有应参保缴费人员;
(2)申报月缴费基数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申报缴费基数下限为2842元,上限为15120元;
(3)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各一份。
本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已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附件3
承 诺 书
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我单位就申报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承担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若存在瞒报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愿意进行整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四、我单位申报的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于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在本单位公示7日以上,职工对本次申报的缴费基数无异议。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0年 月 日
申报自查表填表说明
项 目 |
栏次 |
人数(人) |
金额(元) |
|
一、2019年末从业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1 |
= 2+3+4+5+7 |
= 2+3+4+5+6+7 |
|
其 中 |
1、年末已参保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2 |
||
2、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单位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3 |
|||
3、聘用兼职、在校实习和退休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4 |
|||
4、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5 |
|||
5、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调出、退休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6 |
—— |
||
6、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7 |
|||
二、2019年不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的已参保人数及全年工资总额 |
8 |
|||
三、201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842元的人数及不足部分 |
9 |
月平均工资低于2842的人员年度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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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5120元的人数及高出部分 |
10 |
月平均工资高于15120的人员年度工资总额 |
||
五、2020年初应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及月缴费基数 |
11 |
=2+7+8 |
=左侧(2+7+8)所指 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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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0年1月至申报前新增的应参保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
12 |
新增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
|
||
七、2020年1月至申报前减少的参保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
13 |
减少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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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0年度应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及月缴费基数 |
14 |
=11+12-13
|
=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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