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05.29

适用于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改制上市的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对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扶持资金为100万元。其中,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含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在境内上市)的IPO企业,扶持资金为12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含新设立股份公司、新迁入拟上市股份公司)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工作,并进入辅导期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区内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高新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新迁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扶持。

高新区区外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项目的、区内企业被收购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该企业项目的、同一企业分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扶持。

(四)对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根据不同板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或100万元。其中,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已与相应资质的证券机构签订企业上市协议,且相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