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29

1、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 m (含)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m的,按照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