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29

1、自2006年1月1日起,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0.8 m (含)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m的,按照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